中国梦、中国造,中国的房地产事业蒸蒸日上,也催生了大批的房地产公司,拿地、开发项目、售房、“土地增值税清算”……那么对于众多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管理期间、清算申报时应报送哪些资料呢?我们对此进行了梳理,供各房地产开发单位参考。
我们结合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6号《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以及税总函〔〕号的相关规定,区分了项目管理期间应报送的资料及达到清算条件应报送的资料。
一、项目管理期间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在应自取得下列批复、备案、证照或签订相关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复印件。
(一)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下发的项目立项(备案)文件;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签订的合同、协议;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建设施工合同;
(八)预(销)售许可证;
(九)竣工验收备案表;
(十)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即“立项五证一表两合同”
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根据地税机关确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申报,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并在每月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
二、办理清算申报时,应当提交的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详见附件1);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地税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
(四)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
(六)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
(七)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
(八)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九)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清算项目记账凭证的,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十)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的清算项目,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定和证明;
(十一)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应报送减免税申请并提供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附表(详见附件2)
附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的主表及附表(十二附表)
附件2:
安徽华普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于年成立的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咨询筹划服务的AAA级专业机构。自成立来,公司先后服务客户多家,包括恒大、海尔、通威、佳通、葛洲坝、碧桂园、新海宜、惠而浦、江淮汽车、海螺水泥、中国铁建、合肥城建、国元证券、华安证券等一批上市公司,民生银行安徽分行、光大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农信联合社、合肥科农商行、国元信托、国元农保、安粮、启迪、省建投、合肥建投、铜陵建投、国网安徽电力等省内企业;部分客户已发展到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广东等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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