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信条》也称《改革宗教会信条》或《荷兰的信条》
《比利時信條簡介》(BriefIntroductionoftheBelgicConfession)
《比利時信條》在年被華倫教會所採用,因此被稱為《華倫信條》。
此一信條是全球改革宗教會的主要信條之一,所以也稱為《改革宗教會信條》。
主後年,德布利牧師GuidodeBres(-)
這一位在蘇格蘭東南部法語區改革宗教會之真理鬥士,
為了受逼迫的荷蘭、比利時等國改革宗教會辩護,在法國寫下了《比利時信條》。
這個信條總共有32條條文,年被翻譯成荷蘭文。
主後年得到安提華普(Antwerp)總會的批准,年又經多特(Dordt)總會通過。
此信條與《海德堡要理問答》和《多特信經》(CanonsofDordt)
一同被認為全荷蘭改革宗教會信仰基礎,迄今仍約束北美改革宗教會信徒。
德布利牧師於年在瓦倫欣殉道。
比利时信条引 言
《荷兰改革宗教会信条》,又称《比利时信条》,著于年;亦称《华伦信条》。
作者为德布利(GuidodeBres),他为受逼迫的荷兰教会辩护。
年由法文译为荷兰文。
在年得到安提华普总会的批准,年又经多特(Dort)总会通过。
此信条与《海德堡要理问答》和《多特信经》(CanonsofDort)
一同被认为全荷兰改革宗教会信仰基础,迄今仍约束北美改革宗教会信徒。
德布利乃为苏格兰东南部地区说法语教会之英勇牧师,曾于年在瓦伦欣地方殉道。
此信条约分三部份:
三位一体的神与从圣经中获得认识神的知识(一至九条),
基督创造与救赎之工(十至二十三条),
以及圣灵在教会,并借教会成圣之工(二十四至三十七条)。
德布利广泛引用圣经,并常用代名词“我们”来将此信仰上的承认变为个人化。
为了使他的教会与当时的重洗派有所区分(天主教往往把改革宗教会认为是重洗派),
德布利特别强调耶稣基督完全的人性(十八条),
真教会的公开性(二十八、二十九条),
婴儿洗礼(三十四条),
以及民事政府为神所赐的性格(三十六条)。
天主教当局的异端裁判所想尽方法来压制他们,
德布利尽可能地找出许多共同的信仰,
例如三位一体(一、八、九条),
道成肉身(十、十八、十九条)
与大而公之教会(二十七至二十九条)来说服他们。
但同时他也特别强调抗罗宗的特点,
即如圣经与伪经有别的超奇权威(三至七条),
基督赎罪与代求的充足性(二十一至二十三、二十六条),
以及善行的性质(二十四条),
并两项圣礼,洗礼与圣餐(三十四至三十五条)。
显著的改革宗教义信仰本质可以在以下各条中找到:
十六条论拣选,
二十四条论成圣,
三十至三十二条论教会行政,
三十五条论主晚餐。
明显可见天主教会当局无暇顾及此信条的内容,
但当时苏格兰东南部改革宗教会均采用此信条为他们自己的信仰承认。
《比利时信条》是为了两个目的:
一是叫世俗掌权(1),当局确信改革宗教会人士并未与重洗派同流合污;
二是为初期的改革宗教会立下信仰标准。
为了头一个目的,
由德布利所执笔致书给西班牙国王腓利二世,刊印于信条之前;后来又写给次要的政府官员。
写这些信是值得赞扬的英勇行为。
(1)
此信條寫作的目的,「叫世俗掌權,當局確信改革宗教會人士並未與重洗派同流合污;」
這是因為重洗派這一種異端,有一部份是非常激進的團體;
近代學者通常把重洗派分為「革命性的重洗派」,和「福音派的重洗派」。
革命性的重洗派與慈味考先知(ZwickauProphets)
如閔次爾(ThomasMuntzer,約~),及後期較暴力的閔次爾門徒有關,
他們給人的印象是很嚴格的,嚴格遵守一些規條,甚至會進行暴力革命,
因為給當時執政者的印象很差,
而改革宗教會因為对聖經的話語嚴謹,但是為全面性的,
卻讓不明究理的執政當局,會以為改革宗是和重洗派是一道的,
所以,這一位牧師就有必要以此信條表明改革宗與重洗派有根本的不一樣,
這不一樣當然也是在教義上的。
早在年,《比利时信条》已被华伦教会所采用,故又称为《华伦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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