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连出诊的医院 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707688745012040704&wfr=spider&for=pc
财政部于年7月17日发布三个新收入准则应用案例。通过IPO保荐服务、定制软件开发服务、药品实验服务三个案例,对实务中判断服务类业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三个条件提供指引。
在原收入准则下,企业提供服务通常在服务期间内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在新收入准则下(如下图所示),无论销售商品还是提供服务,均需首先判断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条件;如不满足,在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收入。
案例一
IPO保荐服务
服务内容:甲公司为客户提供IPO保荐服务,包括核查IPO申请文件、发行募集文件,出具保荐意见等。该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该服务是否满足某一时段确认收入的条件
条件1
否
甲公司如被更换,新任保荐机构需重新执行甲公司已完成的工作,发行人需重新申报,客户并未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取得并消耗其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条件2
否
甲公司应结合尽职调查获得的信息进行审慎核查和独立判断,工作底稿归甲公司所有且应独立保存至少10年,在履约过程中,客户并未控制甲公司正在履行的保荐服务。
条件3
否
里程碑付款:在合同签订后、IPO申请被受理以及IPO完成后分别支付10%、50%和40%,已支付的款项无需返还;
因发行人或其他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甲公司仅能就差旅费等直接费用获得补偿。
甲公司没有取得合格收款权。
结论:该IPO保荐服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普华永道观察:
该案例对于甲公司提供的IPO保荐服务为何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条件逐一进行分析,其中关于条件3的分析特别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