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因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广州中银保利华普置业有限公司被广州中院罚款一百万元。广州中院执行三庭的执行法官来到珠江新城华普广场,在广州市人大代表和媒体记者的见证下当场宣布了处罚决定。这是广州中院有史以来对协助执行义务人开出的最大罚单。
6月6日上午,执行法官一行来到普华广场
协助执行义务人吃罚单万元广州中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河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华普产业有限公司、北京华普科技企业有限公司一案中,依法冻结了北京华普科技企业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华普)持有的广州中银保利华普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华普)70%的股权(出资额为万元),并于年9月18日、年4月21日、年2月26日先后三次向广州华普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提供企业资产整体评估所需要的资料,但该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一直拒绝提供,导致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工作陷入停顿。
执行法官现场宣读罚款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广州中银保利华普置业有限公司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却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绝法院调查取证、调取评估被执行人股权价值所涉及的资产资料。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对其予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广州中银保利华普置业有限公司经法院三次书面通知、历时近两年仍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态度恶劣,故对广州中银保利华普置业有限公司罚款万元。
广州华普工作人员现场签收罚款决定书
广州华普工作人员与评估公司人员交涉
宣读完罚款决定书后,执行法官当场要求广州华普的工作人员立即交付评估所需的企业资产材料。该公司工作人员很快按法官要求,当场拿出了评估所需材料。
执行法官饶田田表示,被执行人是广州华普的大股东,法院依法冻结其股份,并拟由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拍卖,广州华普有法定义务协助法院执行工作,但其却经三次书面通知后,仍拒不履行,态度恶劣,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必须对其进行制裁。
对此,广州中院执行三庭庭长李强表示,用两到三年时间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当前法院执行工作的中心任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广州法院已经提出在执行案件中做到“两个穷尽”:穷尽法律赋予的执行职责、穷尽法律赋予的执行措施。特别是对于明明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却拒不履行或逃避履行的被执行人,将不断加大惩治力度,必要时会果断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特别严重涉嫌触犯刑法的,还将移送公安机关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立案处理。
李强还强调,法律规定对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协助执行人,除了可以对单位罚款外,还可以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对于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不过,昨日协助执行义务人已当场按要求提供了相关的企业资料,下一步将马上进行评估、拍卖,如顺利变现以后,将尽快付给申请执行人。”
广州市人大代表伍泳嫦在执行现场表示:“希望法院通过该案,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知晓协助执行单位也负有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义务。”
来源
广州中院通讯员马伟锋马英
摄影
贾蓉慧
编辑
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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