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性质量问题的概念2、隐性质量问题如何主张
一、隐性质量问题的概念
在买卖合同中,我们一般将货物的质量问题区分为表面质量问题(显性质量问题)和隐蔽质量问题(隐性质量问题)。显性质量问题一般是指,通过正常感官就可以发现的表面质量问题,如标的物的外观、型号、规格、颜色等等;而隐性质量问题一般需要通过一定的专业检测或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一般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或者达到具体的标准。二、隐性质量问题如何主张
实践中,出卖人往往以质量异议期的约定为由对抗隐性质量问题,但是隐性质量问题往往难以通过感官检验被发现,合同约定的质量检验期应作为显性质量问题的质量异议期,对于隐性质量在买受人提供必要证据的情况下,应不作为隐性质量问题的质量异议期。案例索引(来源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案号:()京01民终号
法院裁判观点:
华普公司关于金玛瑙公司在收到合同设备后未按合同约定验收,亦未向华普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合同设备验收合格的反驳意见。
该院认为,首先,由于上述质量瑕疵并非产品数量、型号、规格及外观方面瑕疵,需基于产品主机序列号等信息经惠普支持中心查询方可确定,在《产品供货合同》约定的交付货物当日难以完成全面检验;其次,华普公司作为惠普品牌的专业代理商以及合同设备的出卖方,对其供应的合同设备的保修期起算的客观情况理应知晓,不应因金玛瑙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完成检验而免除华普公司的瑕疵担保责任。
华普公司的该项反驳意见,该院亦不予采信。
隐性质量问题一般在收货时无法检验或者无法发现,可不受合同约定质量检验期的限制,但是作为买受人主张隐性质量问题,首先需要证明其所主张的质量问题属于隐性质量问题,即在货物交货时无法通过常规检验方式确认,但依据一定标准或者专业检验报告可以确定为质量瑕疵。案例索引(案例来源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案号:()苏09民终号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瓦楞纸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质量鉴定是否适用欧盟标准?现分析如下:
新沂吉鑫公司为证明瓦楞纸存在质量问题,申请对案涉瓦楞纸的气味及重金属含量进行鉴定。
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据查,现行的瓦楞芯(原)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未对瓦楞芯(原)纸的气味及重金属含量进行规定。
另外,双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存在相关行业标准,也未有证据证明约定产品质量须符合欧盟标准,新沂吉鑫公司对此亦未提供相关理由和依据,故其要求参照欧盟标准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相关鉴定程序予以终结。
综上,新沂吉鑫公司关于案涉瓦楞纸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该院不予采信,其述称的损失由其自理。
其次,作为买受人需要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提出,虽然不受合同约定质量检验期限的限制,但是仍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所谓合理期限,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交易习惯和合理注意义务是重要的判断标准,一是双方之前是否有类似交易可参考;二是,尽量减少过失,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最后,隐性质量问题系交付之前即存在的,非买受人不当使用产生的。出卖人往往以买受人使用不当为由对隐性质量问题进行抗辩。标的物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属于质量期的保证责任,而隐性质量问题属于标的物交付前即存在的质量瑕疵,二者应进行区别。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