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华永道A股加油站通信行业IPO敲门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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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发改委、工信部明确了以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以及创新基础设施为主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新基建”)战略,其中明确要求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5G作为最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其与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领域结合,为新技术新模式深度融合与系统创新创造了条件,最终将实现通信行业的新发展。

在此背景下,一场5G链条的资本盛宴已经开启。年上半年,通信行业披露79笔资本市场投融资交易,同比增加31笔,交易规模达人民币亿元,已超年全年规模*。在中美关系日趋紧张以及国内“新常态”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寻求A股市场的上市机会。为了更深入地满足客户需求,普华永道借助多年服务通信行业的经验以及知识沉淀,结合全新的A股市场环境,就通信行业领域中常见的监管重点进行解析,提供一手资料分享。

通信行业常见业务模式——整体解决方案

随着5G技术的成熟和进一步发展,通信行业呈现出越来越多的业务场景,每类场景均催生了不同的业务应用。而这些业务场景和应用的一大特点,即是将软件、硬件与通信技术组合起来,组合后的各部分之间能彼此有机且协调地工作,通过发挥整体效益,为用户提供整体的解决方案。

通信行业整体解决方案的业务模式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物联网集成服务提供商,其常见的销售模式是将具有数据通信传输功能的物联网设备、物联网软件平台、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后续维保服务等打包,作为整体解决方案出售给客户。

物联网服务中可能的组合部分:

上述组合仅以物联网行业为例,在云网融合的驱动下,人工智能、云计算及区块链产业均存在着与产业特征高度结合的整体解决方案组合模式。考虑到上述业务场景和业务模式的复杂性,结合整体解决方案中可能出现的多种组合方式,以及解决方案涉及不同参与方且不同参与方之间的安排亦会多样化,该领域企业的收入确认将成为A股IPO的审核重点。

收入确认之履约义务的识别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应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包括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或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的承诺。

通信行业常见的整体解决方案中,企业所承诺提供的商品以及服务(包括设备、软件及后续维保服务等)是否构成收入准则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需要根据具体的业务场景并结合准则要求进行判断。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客户能够从单独使用该商品或服务、或将其与客户随时可用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益(即该商品或服务本身能够明确区分)。

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可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区分(换言之,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在相关合同里可明确区分)。

在确定转让商品的承诺是否可单独区分时,需要运用判断并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在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时,如果合同承诺的某项商品不可明确区分,企业应当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进行组合,直到该组合满足可明确区分的条件。某些情况下,合同中承诺的所有商品组合在一起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即捆绑商品或服务应视为单一履约义务。

收入确认之收入确认时点

在完成上述履约义务的识别后,基于收入准则要求,企业需要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由于上文提及的整体解决方案中涉及到多种销售组合,这些组成部分有可能被识别为不同的单项履约义务,因此企业需要就识别出的各单项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时点逐一判断。定制软件开发是整体解决方案中较有代表性的组成部分,主要业务模式是为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利用企业现有软件产品或技术为客户提供特定的软件产品。

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在合同开始时确定其是在一段时间内转移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还是在某一时点转移该控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相关收入应当在该履约义务履行期间内确认,否则按照时点确认:

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目前,定制软件开发业务由于各企业的业务模式不同,在进行收入确认时采用按照时点确认或者按照时段确认均存在于实务中。

年7月,财政部会计司发出三个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其中《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定制软件开发服务的收入确认》对定制软件行业的收入确认以案例形式进行了分析,例如:

如果企业被中途更换,新供应商需要重新执行软件定制工作,所以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并未取得并消耗企业软件开发过程中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企业虽然在客户的办公场地的模拟系统中开发软件产品,客户也拥有软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所有程序、文档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可以主导其使用。但上述安排主要是基于信息安全的考虑,客户并不能够合理利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所以客户不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企业履约过程中产出的商品为定制软件,具有不可替代用途,客户合同约定预付款比例较低,且客户违约补偿金较低,表明企业不能在整个合同期内任一时点就累计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

上述案例中的企业,由于不满足准则中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确认收入的三项条件任意一条,因此需要按照时点确认收入。

同时,普华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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