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诚及四名注会收警示函,乐视网审计程序不

原文发表于:年04月29日

转载自:北京证监局网站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张巍、李晓刚、高屹、周洪波:

经查,你们在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年度至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审计报告文号为会审字〔〕号、〔〕号、〔〕号、〔〕号、〔〕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年、年存在符合函证样本选取标准但未发函,年、年、年未审慎执行替代审计程序、无法达到替代测试效果,导致未发现乐视网通过相关客户虚增收入和利润。

二是年至年未能保持职业审慎、未对应收账款函证进行有效控制。

二、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年、年、年、年获取确认收入的审计证据不充分,未获取业务实际发生的客观证据、客户确认证据等材料,导致未发现乐视网通过相关客户虚增收入和利润。

二是年、年对乐视网同类业务不同客户缺乏分析性复核程序,未发现关键要素相同的合同价格差异巨大、与个别客户签订的合同内容空缺等异常情形,导致未发现乐视网通过相关客户虚增收入和利润。

三是年至年缺乏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乐视网收入变动的异常情况进行审慎分析,相关程序的执行流于形式。

此外,年至年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存在瑕疵,出现底稿数据不一致、底稿错误、归档不规范等问题。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版)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版)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函证》(版)第八条和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函证》(版)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版)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版)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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